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20元,增加130元,增長6.88%;二類地區1830元,增加110元,增長6.4%;三類地區1620元,增加100元,增長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8.5元,增加1.5元,增長8.82%;二類地區16.5元,增加1元,增長6.45%;三類地區14.5元,增加1元,增長7.41%。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蘇州五市,南通市區, 啟東市,海門市,通州市,鎮江市區。
二類地區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區。
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云縣,灌南縣,東??h,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靖江市,興化市,泰興市,姜堰市,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徐州地區
徐州市區執行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30元;增加110元,增幅6.40%;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5元,增加1元。
銅山區和五縣(市)執行江蘇省三類地區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20元
增加100元,增幅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5元,增加1元。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徐州市勞動者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8%)、醫療(2%)、失業(0.5%)三項社會保險費,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最低繳費基數3125元計算,一個參保職工每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最低為328元,最低工資1830元扣除社保費后,實際領取的最低為1502元。銅山區及五縣(市)最低為1292元。
此外,用人單位支付給頂崗實習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徐州市區為每小時16.5元,銅山區和五縣(市)為每小時14.5元。
另外,隨著最低工資的調整,失業金、最低病假工資和最低加班工資亦相應調整。用工單位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徐州市區失業金最高標準調整至1830元,銅山區和五縣(市)為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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