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員工發來求助問:公司4月工資沒發,但領導要求5月先把稅給報了,6月再補發工資,這樣可以嗎?
工資未發先報個稅,可行嗎?
稅務局剛剛明確了!
粉絲的問題,說白了就是工資未發能不能先報個稅的問題,我們先來看官方的權威回復:
問題:你好,我2020年2月工資未發,但是公司已經給我報稅,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答復: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實際發放工資時取得的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稅款的計算,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申報。……
也就是說,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
企業應該在實際支付工資的當月申報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在次月15日前進行申報,而無論發放的是什么時候的工資。
【舉個例子】
A公司3-5月份的工資發放及個稅申報時間如下表:
申報時間明確了,那么申報方式呢?
注意!工資申報方式變了!
2021年起,都要按這個來!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方式是按月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具體如下:
從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年度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新進所得個稅且全年工資新進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也就是說,只要累計收入沒達到6萬元,不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了;在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
B公司員工小明1-6月份每月工資11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的前提下,B公司對小明工資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情況如下表:
小明1-5月份共發放工資55000,未達到60000元,1-5月份無需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截止6月份累計發放工資66000元,假設不存在其他扣除的情況下,6月份預扣稅款=(66000-60000)*3%=180元。
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1、需要辦理匯繳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的個人,應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辦理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2、并入“綜合所得”辦理匯繳:
工資薪金所得屬于綜合所得,應當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綜合所得匯繳的范圍:
無需辦理匯繳的情形:
附:綜合所得稅率表(預繳、匯算清繳稅率相同)
申報表工資總額比對異常?
千萬別忽視,否則小心稅局找上門???
細心的小伙伴會發現,如果個人所得稅按實發數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賬面計提數扣除,這中間會產生時間差,這兩份申報表的工資總額對不起來,稅務會不會找上門呀?
工資總額對比異常也不能說就一定存在問題,有兩種合理的原因,由它們引起的申報表差異是有據可依的,只要企業能提供合理解釋,就沒有問題!
原因一:填報口徑不同
首先,來看一下兩份申報表對工資總額的填報原則:
個人所得稅:按“收付實現制”
企業所得稅:按“權責發生制”+實際發放
【舉個例子】
C公司2020年1月份成立,1-12月工資計提、發放及申報情況如下表:
從上例可以看出: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表是按實發數,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是按賬面計提數并實際發放數。
那么,除了當月工資當月發放這一種情況外,其他的發放方式都會導致兩張申報表的工資總額出現時間差。
如果各月間工資總額差異較小,延續錯位,兩張申報表的之間的差異也不會太大,但如果每月工資總額差異較大,那么兩張申報表之間會產生較大差異。
原因二:特殊應稅項目
除了賬面計提并發放的工資薪金外,還有一些特殊項目,如發放給職工的過節福利、為職工購買的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商業保險等等,按照稅法的規定,這些也需要并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些項目并入了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工資總額,但沒有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工資總額中體現,所以,兩張申報表就產生了差異。
當然,商業保險中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是可以在個稅稅前限額扣除的,一起通過視頻來了解一下,商業健康保險如何在個稅稅前扣除:
在實務中,如出現重大差異,不管是何種情況導致的,都應當第一時間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兩種原因導致差異,只要保留證據、能提供合理的解釋,稅務是認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導致的,則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數據已經報給稅務,而各類申報表之間的項目比對如出現較大差異,往往是稅務檢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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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最新最全的職工薪酬涉稅風險點及應對措施,稽查重點都在這里了,趕緊對照自查?。?/span>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務經理人、財務經理人等。本文為轉載文章,查看原文請復制 https://mp.weixin.qq.com/s/FrxdkgU-4ctlkUo3hBx6Eg 到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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