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 11號),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力支持了企業復工復產。為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廷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六、各省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和劃型標準執行,確保各項措施準確落實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要統籌考慮今年減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調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預算。 七、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快推進三項社會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確保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要加強資金調度,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各省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0日內出臺,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要抓緊組織實施,進一步將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等各項政策落細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將適時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6月22日印發 來源:勞動法庫 聲明 |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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