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
為配合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要求,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具體內容及式樣見附件);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二、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四、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五、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該項記錄中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六、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驗證服務,支持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方式進行驗證。具體驗證方法見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相關說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習近平主席簽署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實現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轉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將由過去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為主轉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自然人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適應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
二、開具范圍
納稅人可就其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稅繳(退)稅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繳(退)稅情況,稅務機關繼續開具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三、開具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開具。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涉及納稅人敏感信息,為更好地保護納稅人隱私,代為開具將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須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為開具服務;二是受托人須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簽發的書面授權,確保授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零納稅”情形下《納稅記錄》的開具
“零納稅”是指納稅人取得了應稅收入但未達到起征點而沒有實際繳納稅款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仍然可以開具《納稅記錄》。不會因稅法修訂或起征點提高而中斷納稅人的納稅記錄。
五、信息驗證
為防止篡改、偽造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稅務機關提供兩種驗證服務。一是納稅人、政府部門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過掃描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二維碼對相關信息進行驗證;二是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還設有驗證碼,也可以通過登陸電子稅務局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進行驗證。
六、異議處理
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渠道申請核實。納稅人也可到異議信息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七、式樣說明
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因不同打印設備造成的色差,不影響使用效力。
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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