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三)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
(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布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了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等需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情形。為使納稅人能夠清晰了解哪些情形下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什么時間申報、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確保2019年1月1日新稅法實施后,符合自行申報條件的納稅人能夠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分九條,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需要自行納稅申報的情形,分別明確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經營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六種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情形的適用對象、申報時間、申報地點、需要填寫的申報表等,以及自行納稅申報的申報方式、表證單書和《公告》的施行時間,具體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一是《公告》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2.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的年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再減除年度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3.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額,低于依法計算的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的。
二是明確了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的時間,區分有無任職、受雇單位等情形,明確了納稅申報地點,如:納稅人應當于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一是明確了需要辦理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的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二是按照經營所得征收方式,明確了經營所得納稅申報的期限及需要填報的申報表。即: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公告》區分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人(含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情形,分別規定了納稅申報時間、地點及適用的申報表。即: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公告》第一條辦理。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同時,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公告》區分中國境內有無任職、受雇單位以及中國境內有無戶籍的情形,分別明確了納稅申報的時間、地點。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辦法,將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一是《公告》明確居民個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相關報表。
二是在注銷戶籍時區分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以及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情形,規定了納稅申報事項及需要填報的申報表。分別為:
1.納稅人在申請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分別報送相關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一并辦理。
2.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
3.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4.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表。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公告》明確了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填報的申報表。即: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申報方式
《公告》明確納稅人可以采用遠程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公告》明確了其他有關問題。一是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二是明確《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三是納稅人在辦理申報納稅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公告》明確了施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起。
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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