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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央行等28部門印發《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12-3 14:17:26      點擊次數:288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打擊社會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央?編?辦

??中 央 文 明 辦

??中 央 網 信 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利??部

??商??務??部

??衛 生 健 康 委

??應 急 管 理 部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國際發展合作署

??醫??保??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民??航??局

??外??匯??局

??鐵 路 總 公 司

附件

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打擊社會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和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其嚴重失信、失范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三)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

??(四)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費款、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七)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八)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和醫療保障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社會保險領域相關失信用人單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和醫療保障局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和醫療保障局。

??三、懲戒措施

??(一)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

??(二)將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增加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和稽核的頻次,再次發現有社會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延長公示期限。(實施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醫療保障局)

??(三)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實施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

??(四)限制失信主體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便捷性。(實施單位:人力資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相關部門)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財政部)

??(七)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主體成為項目合作伙伴。(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八)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將失信信息作為公司債券審核或備案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九)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一)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二)將失信信息作為基金銷售資格審批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核或注冊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十四)將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提供重要參考。(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業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關責任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實施單位:銀保監會、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機構)

??(十六)將失信企業相關信息作為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作為保險中介業務許可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股權、實際控制人備案的參考;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及失信企業(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七)將失信企業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八)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

??(十九)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實施單位:外匯局)

??(二十)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責任主體,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責任主體的從嚴審核。(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二十一)限制嚴重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相關部門)

??(二十二)將相關機構及其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失信責任主體狀況作為優惠性政策支持的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二十三)對失信企業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實施單位:自然資源部)

??(二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際發展合作署、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二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

??(二十六)失信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二十七)在失信企業申請辦理相關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布控查驗、后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二十八)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二十九)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三十)將失信企業和以失信責任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實施單位:相關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三十一)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實施單位:中央網信辦)

??(三十二)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單位或個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道德模范等各類評選表彰,已經取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醫療保障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失信聯合懲戒系統上及時更新社會保險領域相關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同時,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規范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和異議、投訴制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積極推動修改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制定修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和要求相關領域內部各層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具體、嚴格、有效的懲戒措施。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附表:聯合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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