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常見問答(一)
問: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
按照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文件規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02
問: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的實施期限是否已延長?
答:
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已延長實施期限。
各省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03
問: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后,繳費人如何享受減免政策?
答:
對于減免政策享受,不用額外提出減免申請,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即可。
04
問:
針對中小微企業的社保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對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間,中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免征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優惠政策。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政策,也可以惠及按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繳費的職工和所在單位。
05
問:
針對大型企業的社保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
湖北省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優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政策,也可以惠及按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繳費的職工和所在單位。
06
問:
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是否可以繼續申請緩繳社保費?
答:
可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07
問:
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的政策?
答:
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有兩種方式,分別是以單位方式參保和以個人身份參保。按照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
08
問:
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可以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
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09
問: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緩繳今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否會導致繳費年限中斷?
答:
不會。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10
問:
2020年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是否有調整?
答: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規定,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常見問答(二)
01
問:
請問這次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幾項社保費?
答:
按照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規定,減免的社保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統稱企業三項社保費,不包括職工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02
問:
請問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具體減免哪幾個月的社保費?
答:
按照政策規定,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也就是說,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對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征收的是2020年5、6兩個月單位應繳的社保費;湖北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繼續執行到6月底。
03
問:
請問哪些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可以適用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
答: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參保企業及其職工、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及其職工等,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04
問:
請問機關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
答: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主要是為了減輕企業和低收入人員的社保繳費負擔,機關事業單位不在政策適用范圍之內。
05
問:
我們是黑龍江省一家大型企業,近期已全額繳納了5、6月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請問能否退還多繳的社保費?
答:
按照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規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你單位5、6月份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應該減半征收。如果你單位在政策出臺前已全額繳納了5、6月份的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在本地具體實施辦法正式出臺后,社保機構和稅務部門將根據你單位意愿和選擇,既可以沖抵你單位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以退回。
06
問: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出臺前,我們單位已經按照當地要求,申報調整了社保個人繳費基數并作了費款申報,請問怎么辦?
答:
按照政策規定,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和當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還沒有公布今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個別已調整今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并征收三項社保費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作后續處理,涉及退抵費的,該退的退,該抵的抵。因此,如果您的單位已經申報調整了社保個人繳費基數并作了費款申報,您可以依據本地實施辦法作后續處理,涉及退抵費的,按照規定退抵。
07
問:
我是一家湖北企業,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政策對湖北省是怎么規定的?
答:
按照政策規定,湖北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
08
問:
我們是一家中型的建筑公司,2020年3月份新開工了工程項目,合同工期1年,到2021年2月份結束,這次的延長階段性減免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我們能享受到嗎?
答:
按照政策規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方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根據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限政策規定,您的工程項目可以享受的減免政策優惠期從4個月(3至6月)延長到了10個月(3至12月),相應享受的減免費額也更多。
來源:納稅人服務網
徐州外服集團財務部 張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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