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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新差旅費報銷支付標準!今天起執行!
發布時間:2020-8-31 10:20:04      點擊次數:2870


最全 !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報銷支付標準(全國)


1

 關于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解讀 

近日,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中直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印發背景

當前印發該通知,是財政部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領導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通過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規范化,增強針對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務實舉措。


2013年以來,財政部先后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等一系列文件,不斷完善、細化差旅費管理。一是細化標準。將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級,同時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費上浮標準,實施精準管理。二是動態調整。根據市場價格實際情況提高住宿費標準并及時調整,著力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標準滯后問題,保持標準的適用性。三是配套銜接。與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銜接,明確出差人員就餐和市內交通應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要交納費用。四是強化管理。完善出差審批管理,嚴格財務報銷,強化監督問責,著力解決過去存在的差旅費轉嫁等問題。


當前,差旅費制度執行情況總體較好,此前存在的轉嫁差旅費用、超范圍超標準接待以及由此產生的“四風”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繼續整治‘四風’問題”等要求,需要進一步細化差旅伙食費、市內交通費收交的具體規定,增強約束力和可操作性。為此,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通知的新規定

此次出臺的通知,既是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細化,同時對費用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收交標準。區分多種情況,分類制定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標準,做到標準全覆蓋,解決此前交納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二是既規范“交”又規范“收”。在強調出差人員自行解決相關費用、主動交納的同時,要求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拒收,解決此前接待單位不愿收、不敢收的問題。三是規范財務管理。明確憑證開具和收取資金賬務處理方式,防范風險,解決此前憑證出具和賬務處理方式不明晰、不規范的問題。四是統一規范要求。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力爭全國同步規范。

三、憑證的開具和保存

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頻次高、金額小等特點,票據開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難題。為此,按照規范管理與簡化操作并重的原則,規定接待單位應“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有效解決一些基層接待單位開具不了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的問題;規定票據由出差人員“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在強化個人責任的同時,有效解決財務人員審核難、報銷手續繁瑣等問題。

四、通知的施行日期

中央單位按照通知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具體實施時間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各地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

按照現行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中央級差旅費管理規定,各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差旅費管理規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因此,各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的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在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上不要求完全統一,但在原則要求、憑證出具、賬務處理等方面,應與通知的規定保持一致。


六、確保通知落實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實。下一步,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宣傳和解讀,使每一名公務人員熟悉通知內容和具體要求,提高思想認識,主動執行規定、交納費用。二是督促指導所屬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依規收取費用。三是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力爭全國同步規范。

2

 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現就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三、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中央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直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7月3日

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531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抓緊修訂本地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準提出伙食補助費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注: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財政部未作統一規定,經查詢,各地均采取包干至個人形式,除目的地為西藏、新疆、青海的每人每天為120元外,其余目的地不論級別均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領取。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摘要)
財政部辦公廳財辦行〔2014〕90號印發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如何報銷?
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3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
  
按照《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的有關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執行財政部制定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出差執行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住宿費標準。根據財政部的統一部署,目前,各地財政部門已將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為方便執行,我們將相關標準匯總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現印發給你們,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該明細標準已同時發布在財政部門戶網站行政政法司子網站(xzzf.mof.gov.cn)政策發布欄目,各部門可根據需要自行下載。今后標準如有調整,我部將及時更新。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

                                              財政部
                                        2016年4月1日

附件:

微信圖片_20200831102059.jpg


4

 財政部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 
 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差旅費制度關于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提高差旅住宿 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考慮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飯店)住宿費價格變動、實際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經研究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后標準見附表。


三、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地、州、市(縣)出差執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四、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表
                                             財 政 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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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頓財稅學院,財政部,行政政法司稅海濤聲,稅政第一線

徐州外服集團財務部 張毅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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