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明確了!2019年“發票報銷”最新標準,11月23日起必須按這個來!否則影響報銷!
發布時間:2019-12-2 14:12:06 點擊次數:2813
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備注欄到底哪些是必須要填的?發票章加蓋后不清晰,重復加蓋,可正常使用嗎......今天小編結合稅務總局發布的一些關于發票報銷最新政策內容,給大家做了一個梳理,涉及了12個方面,都是大家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大家務必學習到位,否則影響報銷!
發票票面開具要求
(最新最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
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樣式見上圖。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升級工作,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5、開戶行及賬號:開戶許可證或者稅務局備案的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必須全部填寫完整準確。若開具普通發票的,這兩欄可以不填寫,但是如果填寫必須填寫準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名稱要和實際一致,并準確選擇稅收編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提醒】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貨物等實務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必須填寫,并與實際業務相符合。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1、「0%」,或者「免稅」,稅額顯示「***」,表示銷售方發生應稅行為適用零稅率或者免征增值稅政策。2、「***」,三種可能,一是稅額欄也顯示「***」,表示對方免征增值稅;二是稅額欄有數,備注欄顯示「差額征稅」,表示對方選用了差額開票功能;三是稅額欄有數,備注欄顯示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屬于個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情形。3、「*」,稅額欄也顯示「*」,屬于電信公司提供電信服務,根據總局規定開具發票時可以選擇上級節點編碼開票,由于「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適用稅率不同,導致發票系統只能打印「*」。4、「不征稅」。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類,編碼為601~613。打開增值稅開票系統,在“商品編碼-稅務編碼”欄目類,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統自帶的屬于“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1)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征收率;(2)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次顯示應稅行為對應的征收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其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告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1)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2)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上海市范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有關規定,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于是否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開具發票,填寫項目應齊全,填寫內容應真實。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雖然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一個人,但從會計制度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所以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是同一個人也“沒事”另外,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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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臺
徐州外服財稅顧問部 莊衛光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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