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的管理中十分常見,但是在具體操作中極易出現問題,為企業惹上勞務官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律師解釋道;“勞動合同變更行為較為普遍,如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工資、工作地點的變動、工作內容的變動等等。”一般來說,這些調動對勞動者來說,大多是向好的方向變,如增加工資。但也有勞動合同的變更使勞動者收入、待遇等不如從前。律師還強調,勞動合同的變要以雙方協商一致作為前提,采取書面形式,方才有效。例如,某老板在醉酒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承諾給員工每人加薪500元,單位采取訂立合同形式,之后企業也未給員工加薪。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無權向企業要求加薪,原因是變更勞動合同要以書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
用人單位在職工大會上口頭宣布給全體員工增加工資而后也實際增加了,或者用人單位直接在發放工資時增加了一部分工資數額,但沒有進行勞動合同的書面變更,此種變更是否有效,如無效,勞動者獲得的工資的增加部分是否屬于不當得利,用人單位有權要求退回嗎?
律師說:“像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無權要求退回, 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視為合同變更有效,因此,雖然無書面合同,合同變更仍有效,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員工退回增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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