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代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有效?
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
1、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意味著,在勞動關系中,如果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文件或協議上卻沒有勞動者本人簽字同意,而是由他人代簽解除勞動合同文件或協議,該文件或協議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事后如果沒有得到該勞動者追認,該文件或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原勞動關系。
徐州外服分公司財務部 謝瑋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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