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職場,難免有個三病五痛的時候。一旦病倒,你是會請病假還是會申請醫療期呢?
不少勞動者甚至用人單位都會混淆醫療期和病假的區別。
簡單的舉例說明,感冒不舒服請假幾天,屬于病假;
而因工受傷了需要住院一段時間,那么這一段時間可以看做是醫療期。醫療期是法律上的概念,有法律的規定;
法律上,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的長短需根據勞動者的病情而定。 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醫療期結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病假期間的勞動關系保護,法律則無另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勞動者請病假且病假短于醫療期,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在這一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并由企業行政審核批準。員工基于生病向企業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法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但是醫療期內則不同,醫療期內,除非是員工嚴重違法紀律,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基于任何理由解雇勞動者。 法律鏈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3、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注意:醫療期期限并不是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權利,醫療期本身有一定的計算周期。 舉個例子 員工從2019年1月1日開始休病假,其醫療期為3個月,則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員工可累計享受的病假時間為3個月,從2019年7月1日起,員工可以重新享有3個月醫療期。 ① 醫療期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② 病假工資待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來源:人力葵花
徐州外服金融人力資源部 龐艷潔 提供
聲明 |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
上一條: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VS增值稅加計扣除VS增值稅加計抵減
下一條:@所有人 關于社保的四大變化,值得你關注 |
返回列表 |